玩转集建用地,你玩转了吗?
日期:2022-04-15 17:29:18 点击:1023 来源:
我想你们更想听的是集建用地的利用。
集建用地分为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。宅基地,顾名思义就是以村民居住为主要功能,无法交易,产权绑定村民身份。但宅基地可以在规划的支撑下,通过小证换大证的方式,转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。
之前案例中的土地整理“小挂”,就是这个逻辑。
但是,土地整理项目投资规模大、程序复杂、实施周期长,尤其是农村土地融资通道并不畅通。那么,不做传统的土地整理,是否也可以实现乡村振兴呢?
在理清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,市场和我们都在探索、践行新的方法:
第一种方法:宅基地租赁。
这是很多产业下乡使用的方法,例如丽江、大理。但是投资商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,双廊就是血淋淋的例子。是这种方式有问题吗?并不是!它可以快速实现产业植入,但是有一个重要前提,即需要有相应的区域治理机制作为保障。
需要一套什么样的治理机制做保障呢?起码要能构建一套宅基地关联主体契约关系、权责义务清晰的治理机制。房子是老百姓的,地是村社集体的。
第二种方法:经营权委托经营。
老百姓可以把宅基地上的房屋经营权委托到村集体,投资者从村集体租赁物业,村集体与老百姓、投资者建立好契约关系、权责义务,以保证项目稳定可持续。
第三种方法:“愿乡融城乡”模式
宅基地的利用,在我们解决成为村民身份合法性的时候,就找到了新村民合法、合规使用宅基地的方法。这也是愿乡即将推出的一个“融城乡”服务产品,即在和区域政府及村社合作,在现有的法制体系下,通过一套服务体系,实现城乡融合。
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核心,在于如何去“经营”。许多进入乡村的投资者在集建用地项目推进过程中,受阻搁浅的的根本原因,是没有做产业植入,纯粹搞房地产。
虽说集建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“同宗、同价、同权”,但作为过来人,我想告诉大家二者之间的三个重要区别:
第一,到目前为止集建用地,不能分户。点状供地不等于分户。
第二,所营建的乡居房屋,暂时无法按揭。
第三,政府严格进行规划把关,不能有住宅形态(租赁性住宅除外),更不能有别墅的形态,等等。
它的去化、变现难度很高,且资金占用周期长,而且地方政府、村民和村集体,一般会将农用地捆绑给投资方。
目前,农用地的有效利用是很多乡村项目的掣肘,也可能是项目运营的障碍。现在政府也担心,村集体在没有完善农用地的经营权统一前提下流转土地。